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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注册与登记

文章来源:无 作者:无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1日 点击数: 字号: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学生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在学校团委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网络注册登记窗口实行登记。学校社团不得有任何收费行为,不得成立带有地域倾向或宗亲性质的“同乡会”“老乡会”以及“XX 宗亲会”等性质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申请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及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社团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社团的活动组织、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四)有至少 1 名校内在职在岗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组织方式、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会长的产生、调整、罢免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及解释权归属;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

(一)《必威西汉姆联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社团会长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第十四条 校团委收到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成立的社团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推选社团会长,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校团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未批准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或分支机构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考察期为 6 个月。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与活动开展符合本办法、符合学生社团成立宗旨。考察期满合格后,成为正式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3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或分立、合并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校纪校规的;

(九)举办活动与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内容和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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