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完善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会长候选人。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二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更换社团会长和社团骨干;
(二)听取并审议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对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七)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由社团骨干以及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确需连任的不得超过两届,按期换届。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会长 1 名,副会长 1-3 名,并设工作人员、志愿者若干名。学校本专科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得担任会长。学生社团会长由社团内部公开选举,经指导教师提名推荐,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进行考察公示,校团委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社团中途更换会长,由校团委批准,新负责人经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工作人员、志愿者可根据本社团活动需要进行调整,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长必须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一)政治立场鲜明,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会长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分析综合及决策的能力,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热爱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成为该学生社团工作人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生社团活动;
(五)学生社团会长应得到班主任、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一致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长统管社团事务,对外代表社团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及时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成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各种活动,执行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决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表决,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提请校团委免职。
(一)一学期有 3 次(含 3 次)以上未参加学生社团会长相关工作会议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私自挪用社团经费、私自修改活动方案、违纪违规、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被免去职务的;
(五)学生社团成员半数以上提出罢免的;
(六)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会长;
(七)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挂科且补考不及格的;
(八)已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职务的;
(九)其它不宜担任社团会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团)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团)支部自然撤销。党(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党(团)籍的学生社团会长兼任,学生社团党(团)支部要在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临时党(团)支部成员应同时参加所在学院党(团)支部活动。